第一条[适用范围]
1.住宿和合同的有关协定之间订立本酒店和客人得到满足,应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不是本应由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约束提供的任何资料。
2.若该客户的请求在他/她留下来,对以后的日期(章前项第(2))住宿设施的扩展,它应作为一个在当时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视为个案,例如一提出要求。
第二条[申请住宿合同]
1.阿客户谁有意作出与酒店住宿合同的申请,应通知
下列资料酒店:
(1)游客(姓名);
(2)住宿和预计到达时间,日期;
(3)住宿费用(为基础,在原则上基本住宿第18条所列的收费,
表1号)和
(4)其他资料认为必要的酒店。
2.若该客户的请求在他/她留下来,对以后的日期(章前项第(2))住宿设施的扩展,它应作为一个在当时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视为个案,例如一提出要求。
第三条[住宿合同等的结论]
1.一种住宿合同应视为已经结束时,酒店已正式接受申请的前条规定。
2.但是,同样不适用时,事实已经证明,酒店不接受申请。当住宿已按照缔结前款规定的合同,要求客户支付存款的住宿酒店的限度内固定
基础设施的覆盖客户的整个逗留期间的费用(3天在港逗留的时间超过3天)由酒店指定的日期。
3.该矿床应首先用于住宿费用总额由客户支付,然后根据第六条取消收费第二和第三条规定的赔偿18适用,其余的,如果有的话,应退还的时间有作为第12条所述的住宿费用支付。 当客户没有支付的日期,存款第2款的规定,酒店应视作无效的住宿合同。但是,也应适用于只有在这样的客户是由酒店告知那里的存款支付期限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特别合同而需要无住宿存款。]
1.尽管段前条第二款的规定,酒店可以订立无特殊要求的住宿合同后,存款已经结束的合同在同一段的规定。
2.在酒店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按金的规定前项第2条和/或没有在指定的时间为住宿合同申请的存款的付款日期已被接受,酒店应被视为已接受了在前段所述的特殊合同。
第五条[住宿合同的拒绝。]
酒店有权不接受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住宿合同的申请: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2)当酒店订满了,没有空间可用;
(3)当客户寻求住宿认为可能进行他/她自己的方式,就会违反关于他/她的住所,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为;
(4)当客人是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以某种方式关心的;
(5)当客户寻求和解的行为暴力酒店的工人
(6)当客户寻求和解可以清楚地发现携有传染病;
(7)当酒店要求承担关于他/她的住所,不合理的负担;
(8)当酒店无法提供住宿,由于自然灾害,设施和/或其他国家;不可避免的原因,或当客户寻求和解
(9)故障被认为是可能的行为方式,将这个麻烦其他客人酒店或以这种方式因中毒或其他原因的行为。
第六条[的客人住宿合同的取消]
1.来宾有权取消这样的通知,酒店住宿合同。
2.如遇有客户已取消了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原因由于该客户是责任(除的情况下,酒店已要求在段的第2条所述的指定时间内缴付按金3,客户在付款前取消),该客户将被要求在表2的基础上取消费用。然而,当酒店接受了article4,paragraph1,这仅仅是个案,显示特殊合同时,酒店要求取消的费用。
3.在来宾的情况下没有出现由晚上在住宿日期(或2小时后,预计到达时间,如果该酒店已被通知它)不事先通知,酒店可把住宿合同作为来宾被取消。
第七条[撤销权的酒店的住宿合同]
1. 酒店可能会取消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宿合同:
(1)当客户认为可能是行为和/或曾亲自/的方式,就会违反关于他/她的住所,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她自己;
(2)当客人可以清楚地发现携有传染病;
(3)当客户寻求和解的行为暴力,威胁,勒索,和其他不当行为或酒店时,要求承担有关来宾的住宿不合理的负担;
(4)当客户寻求和解的假定对其他客户的麻烦。
(5)在酒店无法提供住宿,由于自然灾害和/或其他原因的主要力量;
(6)当客户寻求和解被认为是可能的行为方式,将其他客人的麻烦这家酒店,或用这种方式因中毒或其他原因行为;或
(7)当客户不遵守规则,禁止在内务条例所规定的某些行动的酒店规定。
2.在酒店的情况下取消了按照住宿合同前款规定,酒店无权收取的任何他/她没有收到服务客户。
第八条[注册]
1.来宾应登记在该酒店前台的住宿天下列事项:
(1)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客户(拧职业);
(2)除在日本国内或日本居民,国籍,护照号码,港口和在日本入境之日起案件;
(3)离开日期;
(4)其他资料认为必要的酒店。
2.除在日本国内或日本居民,国籍,您的护照照片的副本将采取办理入住手续时,以防万一。
3.如遇有客人打算给予他/她的住宿费用在通过第12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在日本的货币现金,如旅行支票,券或信用卡支付等方式,应事先显示了当时登记前款所述。
第九条[占用时间的客房]
1.来宾有权占据酒店承包客人从2登记室,直到当天下午就出发当天上午11时。
2.酒店可能,尽管在前款规定的规定,允许客户占用超出了检查室在同一段规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费用应支付如下:
(1)高达3小时:30%的房费;
(2)长达6小时:50%房费;
(3)超过6小时:100%的房费。
第10条[内务遵守交通规则]
来宾应遵守内务条例设立的酒店是酒店内的营业场所张贴。
第11条[营业时间]
1.对酒店的设施,营业时间是详细的通知,在客房提供的小册子。
2.营业时间在说明书中所述,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第12条[支付酒店费用]
1.酒店的收费是客户应支付分列列于表1。
2.酒店收费正如前款应支付在前台在客人离开,或在酒店要求的时间,日本货币或其他手段,应接受的酒店,如旅行支票,券或信用卡。
3.酒店应支付的费用,即使客户主动不使用的住宿设施,一旦设施已经提供给他/她的酒店。
第13条[在酒店负债]
1.酒店应当赔偿损失的客户,如果酒店,已引起不履行或这种损害的客人的住宿合同和/或有关协定的履行。但是,同样不适用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是由于这些原因,酒店不承担责任。
2.酒店符合防火的法律,并尽一切努力防止火灾。此外,酒店覆盖酒店责任保险在火灾和/或其他灾害的情况。
第14条[安排 ,而无法提供签约室]
1.酒店时,应当无法提供合同室(S),安排在其他地方同样的标准为家庭式酒店尽可能同客人同意,可行的。
2.当其他住宿安排,尽管不能在前款规定提出,酒店的客户应支付的赔偿费相当于取消费用和补偿费应适用的赔偿。然而,当不能提供酒店住宿,由于这些原因,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将不支付赔偿费的客户。
第15条[对客户储存的属性处理的酒店]
1.酒店应承担的损害或是保存客人要求的酒店,如果这种损害或损失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酒店或其雇员的任何结果财物损失。然而,现金和流通票据的案件,当客户拒绝提出要求,详细的性质和价值的占有,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客人的损害或对客人的财产损失,数额限于或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15万元,以较低者为准。
2.酒店应承担的损害和财产的性质和该客人带到酒店,并没有保持在酒店前台的损失,只有在损害或损失是严重疏忽的酒店或结果其任何雇员。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没有提出要求,详细的性质和价值等事先藏,酒店应当承担损害或对客人的财产损失仅限于公平的市场金额的客人价值或该财产\ 15万元,以较低者为准。
第16条[的行李和/或财物的保管]
1.当客人的行李带到他/她的到来,酒店,可处保持并移交在前台的客人在进入酒店时,他/她登机只有在酒店已同意提前这样做。
2.当来宾行李被留下,即使在来宾签出,如果业主的定义,酒店将采取向业主联系,要求为方向。但是,如果车主没有定义,酒店将保留为七天行李,之后,行李将报告给最近的警察局。
3.酒店的责任对客人的行李或财物保管在前面的段落时,应假定按照前条规定的;对于前款第1款,第15条第1款规定适用和第2款,第15条第2款应适用。
第17条[责任方面停车场]
酒店不得为任何属于客户保管车辆的责任时,客户利用在酒店停车场,有否将车钥匙已被存放在酒店或不是,酒店只提供空间停车。然而,酒店应当赔偿所造成的部分酒店通过故意或过失,在关于停车场管理的任何损害客户。
第18条[责任的客人]
来宾应当赔偿的任何损失或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客户的损失酒店。
第19条[第上的责任免疫]
来宾应承担赔偿责任从酒店计算机网络的使用。酒店概不负责对任何损害或损失,系统地在网络上。此外,客户应受到任何损害或由这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的酒店决定,对计算机网络的客户使用的是不恰当的。
第20条[被占领的语言]
这一条款是日语,英语,韩语但是如果有任何与日文版和其他版本的矛盾的,应当按照日本人的条款。
第21条[审判控制和管理法]
有关住宿关于这一条款的任何合同的麻烦,将被判在日本法院大楼,根据日本的法律。
基本房费明细(有关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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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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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格的客人将支付 |
房费 |
基本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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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收费 |
食品,饮料和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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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
注意:
1.基本的房费,应根据对所有客房,每项控罪名单
2.遇有税法的变化,房费也将发生变化后的法律。
(有关第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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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 |
日期为取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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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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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要求 |
在当天的保留 |
一天前 |
在九天二天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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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 |
最多14人 |
100% |
8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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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
people超过15人 |
100% |
80% |
20% |
10% |
公告
1.%表示以上的基本房费的一定比例
2.如果住宿的合同期限缩短,酒店会要求取消一天收取的费用,不论缩短时间。